盐山公司商标变更如何办理?
作者:沧州同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2 08:24:34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的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1、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2、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有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递交时间和分案申请的类别的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规定。
分案的审查
在一件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审查包括对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分案以后的原申请的审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或者进一步修改的内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或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同时应当提醒申请人注意: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不将原申请改为具有单一性的申请的,审查员可以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申请。同样,对于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也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3、除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审查之外,其他的审查与对一般申请的审查相同。
商标局根据沧州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商标注册全过程的电子化,努力打造商标注册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在线服务平台。商标在线服务系统计划于11月5日全面投入使用。届时,通过商标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的商标申请产生的所有商标文件将以电子方式交付,商标注册证书除外,并且不再作为纸质文件交付。用户可以自行登录商标。从在线服务系统下载并打印。如果商标申请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则商标文件仍将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供。
注册商标已经被诸多的企业提上日程,由此可见企业对于知识产权重视程度,很多今天有人问小编餐饮企业怎样注册商标,这里我就详细跟大家介绍一下餐饮企业注册商标的相关事宜,餐饮企业怎么注册商标,餐饮行业沧州商标注册所涉及的类别,希望通过本次的文章介绍,您能够对此又更深入的了解。
目前,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餐饮企业涉及的种类有哪些:1.餐饮服务商标类:第四十三类提供事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如旅馆,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等。2.餐饮产品商标类:第二十九类肉类及蔬菜制品,如油炸丸子,肉冻,板鸭,泡菜,酸菜等。第三十类面类及谷类制品,如饺子,包子,馅饼,米粉,汉堡包等。
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的途径和步骤:商标注册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二是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一、准备申请文件,提交商标申请
1.加盖申请人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或签名(自然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并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此表要求打字或印刷,非手写形式。
2.商标图样黑白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少于5厘米和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份。(提示:注册黑白商标可涵盖彩色商标,一般注册黑白商标即可。)
3.直接到商标大厅办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原件;自然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资格有效复印件,这样的情况下如注册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申请商标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全。
4.交纳商标注册费用:在一类10个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之内,每件商标注册申请规费为1000元,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项,另加收100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费和代理费。
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
1.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书15日内向申请人发《受理通知书》,对于符合规定的商标,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审查期约为12个月)并予以公告;如认为申请书内容可以修正,则发给《审查意见书》或《驳回意见书》。
2.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可在三个月内提出异议,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期满需继续使用,应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延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可给六个月宽展期,如仍未提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继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继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注:一般商标注册的申请期为15日,审查期约为12~15个月,公告期为3个月,从申请到注册约需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如果您想委托代理公司注册,可以在本网先免费查询理想的商标能否注册,也可以联系工作人员替您查询,除了上述所介绍的之外,对于商标名称的选择也要慎重。
现在商标起名难,难在精心策划的名字能否通过商标查询且顺利注册,那么,怎样取名才能提高通过率?什么样的名字不违反禁用禁注条款?我司知识产权根据自身执业经验,谈谈在商标注册取名和委托设计时申请人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和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避免申请人走弯路。
1、忌取用本行业中使用的频率较高的字;
2、忌注册商标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及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3、忌采用违反社会主义公序良俗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词汇;
4、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有些企业一般都请广告公司设计logo,如果企业一旦决定采纳该方案,则需注意版权归属的问题,如果logo是委托他人设计的,属于委托作品,双方应签定一份关于该著作权(版权)权利归属的合同,如果对著作权归属约定不明或不约定,著作权就归属该广告公司,如果商标以后一旦成为知名品牌,麻烦就会随之而来。
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商标该怎么办?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也就不应当再以已注销的公司的名义,来实施任何民事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否则的话,属假借或假冒不存在的组织名义,或者说使用未合法成立的组织名义来实施相关行为。
以已注销的公司之名义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待定,该行为的后果由实际控制支配者来承担。不过,这里的注销登记,是指该公司经依法清算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不属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仍需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在核准注销登记前,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仍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公司等企业终止,以注销登记为准,而不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因此,公司等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可能也不应当再以该公司或企业的名义处置商标权等资产。那么,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注册商标该怎么办呢?公司注销时,其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一般应当清算完毕。但也有特殊情况,尤其是知识产权会被遗忘处置。对遗忘处置的公司资产,在公司注销后,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其股东在承继公司资产的范围内,继续对该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为此,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曾在第四十七条对办理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的时间有催办性限定。即:“沧州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不过,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删除了前述规定。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只要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就可申请办理移转手续,其他人无权以未按期办理移转手续为由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移转,一般是向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移转(这里的承继者,如死者的继承人;原商标注册人是企业的,包括该企业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该企业注销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股东或投资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移转给新的权利人。“变通”行为不可取有些人会嫌前述操作麻烦,总想采取变通手段。如:向商标局隐瞒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的事实,采取模仿签名、假冒公章或想办法拿到原公章,仍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申办商标转让手续。
或者是,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将新的受让人伪称为原商标注册人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而向商标局申办商标移转手续。另外还有一种非常恶劣的情节:既非合法的承继者,也非承继者同意的受让人,而是恶意侵占者,采取伪造相关签名盖章、证明文件的手段,申办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恶意侵占该注册商标。如果原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后,并非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承继,而是通过商标移转或转让手续,直接从原商标注册人名下过户到第三方名下的,要么是隐瞒了由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出让给第三方这一事实,要么是非法侵占骗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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